1 范围
1.1本标准建立了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的具体实施细则。
1.2本标准适用于电力各级主管部门、设备使用单位(电力生产的运行部f】和基本建设单位,下同)。设备制造厂及其他部门的设备使用单位亦可参照使用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在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 8905-1988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
GB 12022-1989 工业六氟化硫
DL/T 596-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
六氟化硫气瓶及气体使用安全技术管理规则
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制造运行及试验检修人员安全防护条例
IEC480电气设备中六氟化硫气体检测导则
IEC376新六氟化硫的规范及验收
3 六氟化硫气体的技术管理
3.1对六氟化硫新气的质量验收:
3 .1.1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制造厂和使用单位,在六氟化硫新气到货后的一个月内,均应按照《六氟化硫气瓶及气体使用安全技术管理规则》和GB 8905《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,抽样检验。验收合格后,应将气瓶转移到阴凉干燥的专门场所,直立存放。未经检验的新气不能同检验合格的气体存放一室,以免混淆。
3.1.2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,可提请电力集团、省电力公司“六氟化硫监督检测中心”判定。
3.1.3对国外进口的新气,亦应进行复检验收。可按IEC376及GB12022新气质量标准验收。
3.1.4六氟化硫气体在储气瓶内存放半年以上时,使用单位充气于六氟化硫气室前,应复检其中的湿度和空气含量,指标应符合新气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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